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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4-05-1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体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

  英文译名:Shenzhen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英文简称:ROELA(SZ)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A区11栋。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六条 本单位由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委托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日常管理。学院领导班子按照市管企业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市国资委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单位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培训计划、教学科研、决策咨询、师资培养、教材编写、办学质量评估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国家级干部学院,坚持立足深圳、服务全国、面向世界,承担深圳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培训和交流合作、决策咨询等职能,突出实战实训、案例教学,打造创新型、开放式、国际化的教学平台、实践基地和展示窗口。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培训;改革开放教育与实战实训课程开发;改革开放课题研究与决策咨询;改革开放教学基地建设,党性教育教学线路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先行示范宣传教育;在线课程开发与培训;人才测评与考试认证;人力资源服务;教育投资,酒店、餐饮与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本单位各领域各方面。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学院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干部学院主课,作为干部学习的中心内容,贯穿到办学治校的全过程。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大部署;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审议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学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院务委员会或由学院领导作出决定;

  (五)审议学院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审议院领导(不含主要领导)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考核结果运用等重大决策事项;

  (七)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选人用人机制,选拔任用学院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八)研究部署学院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研究部署学院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研究其他应由学院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市国资委)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日常管理;

  (二)对学院主要领导进行业绩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对学院薪酬预算总额进行核准;

  (三)审议批准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学院增加或减少举办资金做出决议;

  (五)对学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产权变动事项:1.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或者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七)决定学院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批准学院管理层工作报告;

  (九)组织指导学院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院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国资监管规定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市国资委)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高质量发展;

  (三)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 本单位设立院务委员会作为日常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教育长和其他院领导组成,其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权范围:

  1.制订学院战略和发展规划;

  2.决定学院经营管理计划;

  3.制订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学院增加或减少举办资金方案;

  5.制订学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的方案;

  6.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

  7.决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8.决定学院人员聘任、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方案;

  9.决定学院年度报告及需要披露的信息;

  10.审议批准学院决策范围内及所属单位产权变动事项,但产权变动事项同时达到本章程需报举办单位决定或批准的,还应提交举办单位批准;

  11.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院务委员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相关议题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按《深圳改革开放干部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召开院务会研究。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由深圳市委组织部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学院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院务委员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学院院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履行院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等,由本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本单位内设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科学研究部、教学研究部、教育培训部、对外交流与培训开发部等8个部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学院综合行政、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品牌建设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党建、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三)纪检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学院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审计管理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学院财务管理、经营计划管理工作;

  (五)科学研究部主要负责学院战略规划、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科研管理工作;

  (六)教学研究部主要负责学院教学研究、课程开发、师资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七)教育培训部主要负责学院计划类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八)对外交流与培训开发部主要负责学院涉外培训项目和市场化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培训委托单位、学员的权利

  1.审核培训方案;

  2.参加培训学习;

  3.对学院的教学及服务管理提出建议;

  4.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的权利

  1.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2.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3.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4.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培训委托单位、学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学院各项制度规定;

  2.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培训费用、提供参训学员信息及其他培训必备资料;

  3.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教职工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学院各项制度规定;

  2.践行学院宗旨,维护学院利益;

  3.完成学院交付的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完善员工聘用、岗位管理制度。

  (四)员工具有选举职工理事、职工(工会)代表等权利,具有选举权。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的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循《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开展培训工作。

  (三)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各项业务提质增效。

  (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化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服务对象、教职工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培训业务开展的主要流程及措施:

  (一)制定年度培训、教学计划;

  (二)对接委托单位具体培训需求并签订业务合同;

  (三)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并交付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四)安排课程师资等教学资源;

  (五)依据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并做好教学管理服务;

  (六)培训结束后对委托单位及学员开展满意度评估。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收调拨或者划转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学院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按学院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完成工作及资料的全面交接手续。学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本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完整、准确开展年度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薪酬管理的相关要求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并作为薪酬管理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学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章程;

  (二)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相关管理制度;

  (四)招聘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市委决定解散;

  (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许可、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及深圳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院党委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由学院党委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审查核准同意,并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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